EUSS(Appendix EU)关于“加入家庭成员”规则解读,列明资格、截止和依赖证据要求
EUSS Joining Family Members: Relevant Sponsor Rules | ENS
EUSS(Appendix EU)下的“加入家庭成员”规则允许在过渡期结束后未与赞助方同住的人,基于与已在英国居住的相关赞助方的配偶、民事伴侣、耐久伴侣、子女或受抚养父母身份申请加入或继续居留。
详细解读
加入家庭成员(joining family member)是指在过渡期(截止到 12月31日 23:00 GMT)结束时并非作为该赞助方家庭成员在英国居住,但其与相关赞助方(通常为基于 2020 年前居住取得永居或预定居身份的欧盟、其他 EEA 或瑞士公民)之间的关系符合 Appendix EU 要求的人。只有配偶、民事伴侣、耐久伴侣、子女(含某些后出生或收养的例外)和受抚养的父母符合,兄弟姐妹、叔伯姑表等亲属不在加入类别内。
第二段 — 关系起算与主要截止时间
通常要求关系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存在,即在 12月31日 23:00 GMT 前开始且在申请时通常仍然存在。多数加入家庭成员须在自 2020年12月31日 后首次入境英国后三个月内申请;另有适用于已在 2020 年前居住的家庭成员的不同规则,且对晚交申请有限制,2021年6月30日为此前类目的一项关键截止(仅在有合理理由下可延后)。
配偶与民事伴侣须在 12月31日 前结婚或形成民事伴侣关系,耐久伴侣须在该日期前已形成类似婚姻的稳定关系;对于指定的瑞士公民配偶,可在 2026年1月1日 之前在婚姻或民事伴侣成立的更宽时间窗内适用(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可在 2020 年后但在 2026 年前成立的情形另作说明)。子女一般要求在 12月31日 前既有关系,除非是之后出生、收养或被置于合格令下的情形。21 岁及以上的受抚养子女须证明对赞助方有经济或其他依赖;受抚养父母如赞助方在申请时已超过 18 岁且申请在 7月1日 前提出,则可推定为依赖,否则需提交依赖证据。
第四段 — 依赖证据与不丧失依赖地位的说明
对 21 岁以上受抚养子女与受抚养父母,申请时通常需提供银行对账、汇款记录或因严重健康理由需要个人照护的证据等以证明依赖关系。指南指出,某些情况下受抚养者因工作而获得收入并不会自动失去依赖地位,但这类关于工作不导致失去依赖地位的表述并不完全适用于加入家庭成员类别,故需按加入类别的具体要求出示证据。
ENS Immigration Advice 提示,成功申请依赖于确认赞助方资格、关系起算时间以及正确把握适用的截止期。对于属于其授权范围的简单 EUSS 加入申请,ENS 可协助核查赞助方、核定关系日期并准备申请材料;复杂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案件(如错过截止、赞助方身份可疑、非法入境或被拒)会在初步评估后转介给合适的专门机构或建议下一步行动。
(注:以上内容为 ENS Immigration Advice 对 EUSS Appendix EU 下“加入家庭成员”框架的解释与要点整理,非个案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