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应因地制宜发展“市政/地区型”公益作用,六种模式对应不同地方治理结构
Different places need different civic universities
Rebecca Riley 在《The Civic 6》框架中提出,高等教育机构的“civic”作用应根据地方治理结构和能力差异采用不同模式,她将实际案例归为六种类型,包括嵌入式区域发展研究所、网络化区域政策协作体和政策传播平台等。
详细解读
Rebecca Riley 的论点核心是把“地点”作为设计约束,而不是背景,认为不同地方需要不同类型的大学 civic 实践。她在《The Civic 6》框架中将实践分为六种模型,举例包括伯明翰的 City-REDI、约克郡的 Y-PERN、以及曼彻斯特的 Policy@Manchester,分别对应嵌入式研究所、跨地域网络协作与政策传播平台等不同功能取向。
文中强调,地方治理能力、是否存在战略性权力主体(如大都市市长联合体)、以及现有市政与社会组织的“制度厚度”,是决定哪种模型可行的关键条件。一个在治理密集、具备清晰区域经济战略的城市中成功的嵌入式模型,放到治理分散或人口稀疏的地区,很可能因缺乏对应的合作伙伴与制度环境而失败,这并非高校实施不力,而是模型与地方条件不匹配。
作者用四个 LPIP 试点作为证据,这些试点覆盖了治理结构差异极大的地区:威尔士的农村地区、英格兰的复杂权限混合区、整个北爱尔兰以及以自然水域为中心的苏格兰伙伴。评估显示,同一目标在不同地方会采取不同实践,若以单一模板衡量,部分试点会被误判为薄弱,但放回其地方条件就显得合理且有效。
最后作者提出隐含的政策导向是,高校及资助方在推动区域参与与政策链接时,应先评估地方治理纹理与能力,再选择或设计适配的 civic 模式,而非简单复制城市成功案例到所有地区。文章没有提出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主张根据地方差异进行定制化设计与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