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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非固定编制研究与学术相关人员的纪律处分政策

Disciplinary Policy

大学制定面向非固定编制(unestablished)研究与学术相关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明确调查、口头警告、正式警告、监控与上诉等步骤,并规定严重不当行为可被即时解雇。程序区分因行为引发的纪律程序与因工作能力引发的能力程序,要求在非严重或非重大渎职情形先行非正式谈话并尽快查明事实,正式警告通常以书面形式在收到决定后尽快(优选七天内)发出,申诉须在收到警告信后十四天内提出。

详细解读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非固定编制的研究和学术相关人员,文中将此类人员称为“成员”,对“院系主管”一词作出定义以涵盖具体负责人。政策先列明目标为鼓励行为改进,同时规定在成员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的程序和权利,包括被调查、听取申辩、可由工会代表或同事陪同,以及对正式纪律处分(包括解雇)有上诉权。

纪律与能力程序明确定义并分开:若问题与成员能力或表现相关,应启动能力程序;若与行为相关,则启动纪律程序。关于可触发纪律处分的行为示例包括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拒绝遵从合理指示、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无法胜任工作、欺凌或基于性别/种族/残疾的骚扰、科研不端、泄露机密、违反安全规定、考勤不良和未经授权缺勤等。

在启动纪律程序时,负责调查的“负责人”通常为资助该任命的首席研究员、工作监督者、处室主管或机构负责人。除重大或严重不当行为外,负责人应先尝试通过非正式讨论解决问题。若经调查并听取成员陈述后认定有过错,可先发出口头警告,注明其为纪律程序第一阶段,并告知可按第5节申诉。若情况严重或再犯,可进行面谈后发出正式警告,并尽快以书面形式确认决定(优选在七天内),信中须列明指控、要求改进的方面、改进的时间段(如适用)、以及再犯可能导致解雇或其他处分。

收到正式警告的成员如要申诉,须在收到警告信后十四天内提出。负责人应在警告期内按规定间隔对情况进行监控与复审;当口头或正式警告距发出一年后无进一步事项发生时,该警告将不再计入后续考虑(原文后续内容未完,此处按已给信息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