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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kinson 诉纽卡斯尔泰恩河畔 NHS 案件及其对专家使用人工智能证据的适用性

Dickinson v Newcastle upon Tyne NHS and how it applies to expert use of AI

英国法庭在 Dickinson v Newcastle upon Tyne NHS 一案中审视了专家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或辅助形成证据时的可采性和说明义务,判决涉及专家须披露使用 AI 的细节及其可靠性评估。

详细解读

本案核心在于法庭如何对待专家在准备证据过程中采用人工智能(AI)工具的做法。判决明确,若专家使用 AI 或由 AI 辅助形成结论,专家需要向法院说明其采用的工具或模型、输入数据的来源与质量、模型的已知限制、以及如何验证模型输出的可靠性。这样做是为了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能够对专家证据进行有效的审查。

法庭还讨论了专家的职责范围,即不仅要陈述结论,还要就方法论提供足够细节。对使用黑箱模型或无法充分解释的自动化过程,专家需额外说明为何该方法仍适用于本案事实,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检测和减轻偏差或误差风险。若专家不能提供必要说明,法院可能对该证据的可采性或权重持保留态度。

该案对实践的影响包括两点:一是出具专家报告的专业人士在使用 AI 辅助时,应在报告中明确说明 AI 的具体作用、参数或版本(如适用)、输入数据和验证步骤;二是律师在证据交换和交叉询问中可据此要求更详尽的披露,以便对 AI 结果的可靠性提出质询。原文未提供具体案例细节、当事人陈述全文或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因此本文仅基于原文关于专家使用 AI 证据可采性和说明义务的总结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