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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分院法院裁定:调查委员会可传唤海外证人出庭并可构成不出庭刑事责任

Out of Sight, Not Out of Reach: Inquiries and Overseas Witnesses

分院法院在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UCPI Designated Lawyer Officers Core Participant Group) v. Sir John Mitting 案中裁定。

详细解读

第一段,关键裁决与案情要点

分院法院就一起关于卧底警务调查(Undercover Policing Inquiry,UCPI)的司法复核案作出裁决,确认调查主席可根据 2005 年 Inquiries Act 第 21 条向居住海外的证人发出到庭作口头证词的强制性通知,若证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则可根据第 35 条就不履行通知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案中涉事证人代号为 HN86,系曾任大都会警察特殊示威小组的前警官,长期居住海外并保留英国国籍,已向 UCPI 提交过部分书面陈述,但拒绝出庭或远程作证。

第二段,法院如何论证没有域外司法权问题

法院认为,第 21 条发出或送达通知本身不构成刑事行为;第 35 条的不履行罪是在证人未按通知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时发生。因为证人仍有机会在指定时间前遵守通知从而避免刑责,故整体不能被视为对域外行为的直接刑事管辖。法院借助一系列假设情形测试该结论,指出在证人恰好在国外(度假或出差)与通常居住在国外的证人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实质差别,并引用了在英格兰发生“重大关联”情形下适用的法理来支持对涉外要素的管辖。

第三段,程序不公平的抗辩与法院处理

原申诉方还主张程序上不公,认为 HN86 在未被预先告知可能使用强制权时被送达通知构成不公。法院在判决中审视了此类程序抗辩,但裁决的主要法律点集中在管辖范围和犯罪构成时点;关于程序正当性的具体考量由判决文本进一步展开,案中事实显示 HN86 曾在 2024 年提交过书面陈述,但拒绝申请医疗豁免或以远程方式出庭,主席遂以第 21 条发出亲自到庭的通知,指定在 7月出庭。

第四段,判决的含义与适用范围(基于原文事实)

法院的这一裁定在法律上表明,法定调查在适用第 21 条和第 35 条时可能延伸到在海外居住或当日在国外的证人,这将增加某些涉外个人和国际组织在面对英国法定调查时的法律风险。具体是否会导致刑事起诉、如何执行传票,仍取决于个案事实、通知内容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或可接受的豁免,相关后续执法与程序问题会在具体案件中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