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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更新1 家来源 · 1 篇报道· 更新于 10/22 08:30

UK visa immigration applications overview and internal UK ap

ICS & Partners 在文中首先列出了几类可以在英国境内提出的移民申请,分别是私人生活申请(Appendix Private Life)、家庭生活申请(Appendix FM)、基于人权的申请(Article 8 ECHR)、逾期居留后的特定申请、进一步居留(Further Leave to Remain)以及在特殊情形下的酌情居留(Discretionary Leave)。每种申请能否提出取决于申请人现有居留身份、个人情况和相关移民规则的具体要求。 关于 Appendix Private Life,文件把申请人按年龄和居住年限分为几类并列出主要考量:儿童(18 岁以下)通常需至少 7 年连续居住且不应合理预期其离开;18 岁至未满 25 岁的青年需在 18 岁前抵英且在英连续居住至少半生;成年人(18 岁或以上)通常需超过 20 年连续居住;居住未满 20 年的成年人则需证明若被迫返回原居国会面临“非常严重的融入障碍”。文中指出,“非常严重的融入障碍”是严格的法律检验,不仅仅是回国不便或经济困难,可能相关的证据包括到达英国时的年龄、对目的国的熟悉程度、语言能力、健康状况、支持网络等。 关于逾期居留,文本说明当原有居留许可到期后仍留在英国即构成逾期居留,逾期居留会对申请、就业、将来定居和服务获取产生重大影响,但移民规则在有限情形下允许在审查申请时对逾期居留期间予以忽略,具体要看规则中的条件。 Appendix FM 的部分说明,已在英建立家庭生活的个人可按家庭生活路线申请,包括符合资格的配偶、民事伴侣、未婚伴侣、父母和受抚养子女。对伴侣类申请,需满足关系、移民身份、收入、居住条件和英语语言等要求;若某些要求无法满足,仍可在存在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等例外情形下寻求考虑。对涉儿童的申请,移民当局会特别关注儿童的福利和最佳利益,需评估是否合理要求儿童离开英国,文中提到这包括在 2009 年《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Act》第 55 条框架下的考量。 在人权申请方面,文本指出当申请人不符合常规移民途径的条件时,如拒绝留英会对其受《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保护的私人或家庭生活构成不成比例的干预,可能构成提出人权理由的基础。评估因素会包括在英居住的时长和性质、家庭关系等。 最后,文中说明 ICS & Partners 可协助当事人准备详细陈述,涵盖家庭关系、移民历史、受影响儿童的利益以及适用的法律要求,以便在向内政部或相关审查机构提交申请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