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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 EUSS Application: Reasonable Grounds for Delay
这篇内容不是政策原文,而是 ENS Immigration Advice 对 EU Settlement Scheme 迟交申请规则的整理和说明。文章围绕 Home Office 在 Appendix EU 下如何判断“reasonable grounds for delay”展开,并提醒迟交申请并不是不能交,而是要连同延迟原因和证据一起提交。
文中强调,不同申请人的 required date 并不相同。对大多数在 2020 年底前已在英国居住的人,截止日是2021年6月30日;但加入家庭成员、部分 family permit 持有人和某些特殊类别有自己的期限。对2023年8月9日之后提交的申请,是否在 required date 前申请,或是否存在合理迟延理由,已经影响申请是否有效。
文章列出了一些 Home Office 可能接受的迟交理由,包括父母、监护人或地方政府没有替儿童申请,申请人缺乏身心能力,严重疾病或治疗,家庭暴力或控制关系,以及监禁等。它也说明,单纯不知道有这个方案,通常不算理由;而且延迟时间越长,要证明合理理由越难。
对于已经持有 pre-settled status 的人,文章说在该身份仍有效时,并没有申请 settled status 的截止日,但官方鼓励符合条件后尽快申请。文中还列出了一些可作为证据的材料,例如医生信、法院或监狱相关文件、出生或收养证明、航班或入境记录,以及能证明此前居留状态的官方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