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更新1 家来源 · 1 篇报道· 更新于 10/22 08:28
Section 8 ground 6 用于重新开发的占有权程序;最短通知期四个月,需符合多项条件;Ground 6 为强
Ground 6 适用于房东因重建、重构或在建筑物(或其部分)上进行重大工程需要收回房产的情形。要使用此条款,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房东确有进行重建、重构或重大工程的意向;这些工程在租客继续占住时无法合理完成;以及租约在要求收回前至少已开始六个月。向租客发出的最短通知期为四个月。对于曾为农业租约的情况,房东还需证明在租约开始前已为该房东。
第二段 — 强制性占有理由及法院审查重点
Ground 6 被列为强制性占有理由,这意味着如果法官确信上述条件得到满足,法庭必须判给房东占有权。但这并不等于轻易能拿回房子,法院会就事实进行严格评估,重点包括工程将造成的干扰程度(包括工期和工程性质)、房东为让租客继续居住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房东进行工程的诚意和决心。
要证明有"坚定且已确定的意图"以及工程可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房东需提供支持性证据,例如获得的规划许可,显示将一处物业改分割为多个单位等文件会构成有力证据。若房东此前多次反复改变计划或对工程内容表述不明确,可能削弱其意图证明。
第四段 — 对工程可在租客在住时进行的判断与前期步骤
法院会判断工程是否可在租客居住期间完成,能在租客居住情况下实施的维修或可减少对居住影响的工程通常不构成 Ground 6 的理由。通常那些高度干扰且需较长时间完成的工程更可能支持占有请求。房东在寻求占有前,应收集无法在租客在住时完成工程的证据,并记录与租客协商或提出变更租约以便获得足够进入权限的过程,例如租客拒绝变更租约或不同意将未施工部分转为保证租约。
第五段 — 实务建议与进一步信息来源
文章建议在动用 Ground 6 之前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方案和胜诉可能性。原文还指出可在 NRLA 网站查阅关于结束担保定期租约(assured periodic tenancy)和第 8 条的详细页面,并提及 NRLA 的培训课程涵盖第 8 条通知的使用、送达前后应做的事项及应对租客反诉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