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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更新1 家来源 · 1 篇报道· 更新于 10/15 16:00

Reminder: judges should not go behind concessions without no

上诉法院在此案中首先确认,下级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在未事先通知各方的情况下自行否定另一方的事实性让步(concession)。法院指出,若存在法律错误,裁决"可能"被撤销,但并非必然,必须按既有法律测试评估该错误是否具有可致重大不同的影响。 本案事实是,申请人因三项与继女有关的性行为罪被定罪并判处 26 个月监禁,随后面临驱逐。申请人以其与英国伴侣及其英国儿子的家庭纽带为由,主张不应被驱逐。内政部在庭上承认其与伴侣的关系为真实且持续,但仍维持驱逐决定。移民法官未经向各方发出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认定该关系并不真实并据此裁定应予驱逐。 上诉法院应用了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v AJ (Angola) [2014] EWCA Civ 1636 和 ASO (Iraq)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3] EWCA Civ 1282 的测试,审查该错误是否可能改变案件实质结果。法院认为,即便法官遵循程序不否定内政部的让步,案件的最终结果也不会有可想象的不同,因此认定该程序性错误虽存在但不构成要求重审的理由。 案件强调两点:一是法院程序上的正当性要求法官在考虑推翻对方明确让步的事实主张前,应向双方发出通知并给予回应机会;二是在决定是否撤销裁决或发回重审时,应评估错误是否对案件结果有实质影响,只有可能导致不同结果的错误才足以构成重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