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更新1 家来源 · 1 篇报道· 更新于 10/22 13:26
Parent of a Child Visa UK
Parent of a Child 签证是针对“作为在英子女的父母”的居留许可,依据 Immigration Rules 的 Appendix FM 授权。该签证旨在让父母进入或留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或北爱尔兰以维持与照顾符合条件的子女。获批后通常可在五年后申请永居,若案件触及人权或 Appendix FM 的特殊情形,可能改为十年路径。
关键资格与要点按申请地点和拟获路径有所不同。标准五年路径的审查要点包括:申请人年满 18 岁;子女满足年龄、居住和移民身份要求(境外申请时子女通常须在英居住且为英国或爱尔兰公民、已获永居或持 Appendix EU 指定的有限居留);申请人在移民规则下符合“父母”定义;满足适用的父母关系要求,例如独自父母责任、在境内合格案件中子女通常与申请人同住,或在子女通常与另一合格父母或照顾者同住时具备面对面直接接触权;若子女与其他合格父母或照顾者同住,该人不得为申请人的伴侣且申请人不能以伴侣身份申请;申请人须在抚养方面扮演积极角色;境内申请者须满足相应的移民身份要求;能自我维持并安排住处且不得依赖公共福利(除非 Appendix FM 例外适用);符合英语要求或获豁免;不触及适用的适宜性拒签条款。
父母身份的定义已在 2024 年修订并在移民规则中统一,较以往更严格。现行定义包括:生物学父母、法律上的父母(例如在出生时为法律父母的配偶或持有法定父母令的人)、以及在规则定义内的收养父母(含海外认可收养或依据 Appendix Adoption/前 Part 8 条款的收养)。继父或继母仅因与一方父母结婚或民事伴侣关系,不自动成为父母,需符合法律或收养父母的定义。涉及代孕、辅助生殖、海外收养或法律父母身份变更等复杂情形时,应先核验相关法律或事实证明文件。
子女在英的身份与年龄要求:境外入境申请时,子女通常须在申请日未满 18 岁、在英国居住并为英国公民、已获永居或持 Appendix EU 的限定居留;爱尔兰公民通常视为已定居。境内申请的特殊情形下,若子女在申请前已在英连续居住至少 7 年,且适用 EX.1 条款(因不合理要求子女离开英国),子女亦可构成资格要件。若子女在申请递交后满 18 岁,单凭年龄变化并不自动使其不满足资格,续签情形下曾在未满 18 岁时仍可继续作为相关考虑因素。
申请实践上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与所适用的 Appendix FM 例外或特殊情形,部分未满足五年路径严格财务、英语或移民身份要求的申请人,仍可能通过十年路径或人权/例外理由获准,但这并不等于可忽略五年路径的具体要求,申请须明确动用相应例外条款并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