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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更新1 家来源 · 1 篇报道· 更新于 10/30 12:12

Who is responsible for local transport in England?

第一段:谁负责及主要职责 英格兰的地方交通涵盖地方道路、路边停车、公交、出租车与私家租赁车、轻轨以及主动出行(骑行、步行、轮椅出行)等。单一制议会和郡级议会作为地方交通当局、公路当局和交通当局,主要承担制定地方交通计划和政策、维护与管理地方道路、提供路边停车、与公交公司合作改善公交服务以及支持主动出行等职责。区级议会与单一制议会还负责其辖区内出租车许可和路外停车的管理。 第二段:合署当局的作用与区域协调 合署当局在其作为地方交通当局的角色中负责跨区域的交通协调工作,例如管理关键路网和轻轨系统。在六个大都会市长合署当局(大曼彻斯特、利物浦城市区、南约克郡、东北、威斯敏斯特以外的西米德兰兹和西约克郡)下,存在乘客运输执行机构(Passenger Transport Executives),作为合署当局的执行机构支撑区域交通目标的实现,这种安排源自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有关大都会地区交通协调的立法演变。 第三段:立法变更带来的权力调整 英格兰《下放与社区赋权法案 2026》将若干地方交通职责调整为合署当局在其辖区内的唯一地方交通当局,并赋予合署当局,或在没有合署当局时的郡或单一制议会,许可微出行(micromobility)运营商的权力,涵盖例如电动单车项目的运营许可。此外,政府在 2024 年发布的英格兰下放白皮书提出进一步调整建议,包括就将出租车与私家租赁车许可的责任移交给所有地方交通当局以及在铁路决策方面扩大地方发言权进行咨询。《Bus Services Act 2025》则扩展了地方交通当局在公交特许经营方面的权力,并取消了对地方议会拥有公交公司所有权的禁令。 第四段:对地方政策目标的支撑 地方议会在其交通职责范围内也承担推动更广泛政策目标的作用,包括脱碳和发展新兴技术等。新的立法和提案旨在把更多交通决策权下放到区域或地方层面,以便结合地方需要进行管理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