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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更新1 家来源 · 1 篇报道· 更新于 10/7 19:40

UK 5-Year Parent Rout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nd Settle

第一段:核心要件和适用范围 5 年期父母签证根据移民规则 Appendix FM,为基于与符合条件子女的家庭生活申请在英居留或入境的父母设置。申请人必须满足适宜性(Part Suitability)和资格要求,包括年满 18 岁、与子女存在规定的亲子或法定父母关系,并且正在并打算继续在子女抚养中发挥积极作用。该路线既可用于境外申请入境许可(entry clearance),也可用于在英国境内申请居留许可(permission to stay),最终可作为通向永居(ILR)的途径。 第二段:关于子女身份和年龄的具体条件 申请时子女必须在申请日未满 18 岁,或在首次以父母身份获准时未满 18 岁且未形成独立家庭或过独立生活。若申请为入境签证,子女在英国必须满足 Appendix FM 的相关身份要求,例如为英国公民、已获永居(ILR)、持有 EUSS 的 settled status 或已获永久居留证明,或在 Appendix EU 下持有符合条件的有限居留许可。若在英国境内申请,子女亦可是已连续在英居住至少 7 年且不合理要求其离开英国的情况。 第三段:亲子关系和居住安排细则 可被认定为“父母”的情况包括生物学父母、法律承认的父母(如经助孕或依《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签发的父母令)以及在移民规则下认可的收养父母。关系要求会根据子女的居住安排而定,例如需证明对孩子负有独自抚养责任,或在孩子通常居住的一方父母或照料者同意或法院判决下享有面对面直接接触(direct access in person)。在依赖直接接触申请时,关于孩子另一方父母或照料者的身份要求必须得到满足,该人不得为申请人的伴侣,且申请人不得有资格以伴侣身份根据 Appendix FM 申请入境。 第四段:适宜性审查与豁免通道 申请将接受 Part Suitability 中列明的适宜性审查,部分不符合情形为强制拒签理由,另有若干为酌情考虑的拒签情形。若在普通 Appendix FM 要求下无法获准,内政部仍可能依据 EX.1 条款、例外情况或《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对个案进行考虑,是否适用将取决于具体案情和相关适宜性条款。正文还指出,在某些不满足 5 年路线资格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在适用时考虑 10 年家庭路线或基于 ECHR 第 8 条的豁免。 第五段:可行动点与限制说明 申请人应在申请中充分提交能证明亲子关系、抚养安排、子女身份或居住年限的材料,以满足 Appendix FM 的各项资格和适宜性要求。原文列出的细项和示例规则决定了申请是否合格,未在原文出现的其他要求或实践细节不在本解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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