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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per Tribunal immigration judicial review decisions can now

新规则的核心变化是,上诉庭对结束移民司法审查(immigration judicial review)案件的最终决定,不再被强制要求在听证会上口头宣读,上诉庭可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发出决定通知,书面决定亦可通过远程方式形成。条文同时强调,这一变化并不等于废除听证会,上诉庭仍可在听证会上作出口头决定,变更仅限于决定的交付方式。 关于程序性时限,新规则设定了两项严格的书面时间要求。其一,若案件以书面决定结束,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上诉庭须在向该当事人发出决定通知之日起计算十二个工作日内收到该申请。其二,引入了规则 29A,规定申请人对内政部(Home Office)发出的应诉确认书(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的答复必须在该确认书发出或提供给申请人后七天内送达上诉庭,且答复须遵循有关实践指引对内容和长度的要求;申请人还必须在向上诉庭提交答复后七天内将答复副本送交被告及其他相关方。这两项时限不得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延长。 规则的法律地位方面,文件于 2026年10月12日制定,已于 10月15日提交上议院,适用 made negative 程序,意味着规则先行生效但在 11月24日的反对期结束前仍可被提出反对。条文原文似乎未包含对既有在审案件的明确过渡性条款,目前尚未确认这些变更将如何适用于已经启动的司法审查程序。 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是,若拟挑战内政部决定,应预期上诉庭可能仅凭书面材料作出最终裁定。为应对这一点,建议尽早将完整案情和支持文件整理成书面材料,明确写出被挑战的决定、其违法或不公之处,以及支持事实和证据,并注意将各类期限记入日程,特别是对内政部应诉确认书的七天答复期限。原文提到可能会有实践指引限定答复长度和内容,但尚不确定是否已有配套指引。